4.1 一般规定


4.1.1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防火要求、立面设计、使用环境及功能要求,确定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型式、构造和材料。
4.1.2 当建筑物防火分隔有隔热性要求时,宜选用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当采用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时,应满足设置部位的耐火完整性要求,并应独立设置闭式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保护。独立闭式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用水量应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4.1.3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框架系统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的有关规定,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玻璃面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有关规定。
4.1.4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应经国家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防火性能检测,满足检测要求后方可采用。
4.1.5 连续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应采用有竖框的结构。
4.1.6 结构不对称的玻璃防火分隔系统中,防火玻璃的受火面应面向具有火灾荷载的一侧,且防火玻璃的受火面应有明显标识。
4.1.7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应与主体建筑牢固连接。
4.1.8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中,防火玻璃和压条的重合部分不应小于15mm。

条文说明

4.1.1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选型是设计的重要内容。设计时在考虑系统与建筑物的耐火性能相匹配的同时,还应综合考虑结构、生产、施工、室内空间划分等多方面的要求。
4.1.2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第1部分:防火玻璃》GB15763.1的规定,防火玻璃的耐火性能分A、C两类。
    A类防火玻璃: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防火玻璃。
    C类防火玻璃:仅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玻璃。
    其中A类防火玻璃具备隔热性功能,C类防火玻璃不具备隔热性功能。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所处的不同位置和功能决定了其是否具备隔热性要求,并根据其功能要求选择与其功能相匹配的防火玻璃。当无隔热性要求时,两种类型的防火玻璃均可选择;当有隔热性要求时,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直接选择A类防火玻璃;
    方案二:选择C类防火玻璃时,为达到隔热性要求,需配置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保护,以降低火灾时系统表面的温度。
    当选用A类防火玻璃时,框架系统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9978.1中背火面最高温升不大于180℃的要求。
    建筑物防火分隔一般情况多为被动防火,本条对建筑物的防火分隔采用非隔热型防火玻璃时提高了要求,要求应设置独立闭式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进行保护,而且要求用水量应单独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主要考虑到采用非隔热型防火玻璃时,防火分隔实际上降低了标准,因此要求与其配套的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需要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共用水池及水泵)。由于设置的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主要作用是冷却防火,与建筑物设置的用于灭火控火的其他水灭火系统作用不同,且可能同时使用,故要求其水量应单独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4.1.3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框架系统的结构设计、荷载设计、玻璃面板的设计应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1.5 有框结构是指玻璃面板边缘两侧有构件支承的结构。无框结构是指玻璃面板边缘两侧无构件支承的结构。有框结构采用机械固定的方式将玻璃嵌固在框架系统中,即使在高温情况下仍能保持一定的嵌固作用。而无框的玻璃由于在边部缺乏支撑和夹紧,在高温下玻璃软化并发生较大变形后,玻璃边部缝隙变大,容易导致构件耐火完整性失效。因此,耐火要求较高特别是连续防火玻璃隔墙应采用有框结构的设计形式,以保证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耐火性能。外框起固定作用,竖框起支撑作用,因此有竖框才能保证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防火安全。
4.1.6 本条规定是为了检测和实际使用相一致,用玻璃上的正面标志来区分。
4.1.7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应与主体建筑的地面和(或)墙体牢固连接。当火灾发生时,不会导致在热气流冲击等横向荷载作用下产生整体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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